各二级学院: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教就业厅函﹝2024﹞11号)(见附件)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界定及标准审核毕业生就业材料。